答:2009年12月3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
《意见》对华侨在国内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
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拟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国内地可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父或母原户籍地办理落户。
《意见》还对归侨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归侨应执行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归侨的中国内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国内地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