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管理办法
(2014年9月9日中国侨联九届九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8月19日中国侨联十届十七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中国侨联的部署,加强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以下简称交流基地)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交流基地作用,最大限度地团结凝聚侨心侨力,为弘扬中华文化、讲好中国故事、促进中华文化走向世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交流基地是侨联组织对承载中华文化、富有侨的特色、广大侨胞向往、社会广泛好评,旨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的各类文化场所等所予以确认的展示窗口,是侨联组织整合社会资源、推进优势互补、合力开展海内外文化交流活动的重要平台,由各省区市侨联组织申报和考察,由中国侨联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 省区市侨联应因地制宜,积极创建华侨文化交流基地,协助地方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申报成为交流基地的单位应从所在省区市华侨文化交流基地中产生,或者确认为交流基地后即为所在省区市华侨文化交流基地。
第二章 认证范围
第四条 交流基地认证范围如下:
(一)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遗迹,名人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中心等。
(二)文化街区、文化园林、民俗村落,以及文化名胜场所等。
(三)具有“侨”特色的学校,侨史研究机构,以及书法、国画、武术、中医、民乐、戏曲、烹饪等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质的机构等。
(四)由侨界人士创办、参与创办、捐建的,为侨服务的其它文化机构、文化场所、文化设施等。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交流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文化特色鲜明。融合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华侨文化特质,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适合以“亲情中华”为主题开展文化交流活动,具有独特文化魅力、教育意义和较高传承价值。
(二)为侨服务热情。主动为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到访和参观考察提供优惠条件和优质服务,积极协助侨联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交流活动。
(三)引领作用突出。在全国、地区和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示范意义,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扩大地域文化对外影响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效益显著,社会认可广泛。
(四)运行机制完善。具有配套齐全的活动场地、参观场所、展览场馆、宣传设施和真实可靠的文物、图片、史料、音像、文字说明等,有完善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讲解员及完备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六条 交流基地认证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单位提出书面请示,填报《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申报认证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向省区市侨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表》和申报单位介绍等材料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档。申报单位介绍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上级主管部门、建设规模和主要建筑设施、文化内涵和特色、主要社会效益、联系海外侨团情况、资产资金来源、开展为侨服务情况以及相关活动图片资料等内容。
(二)核查。省区市侨联根据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和评估,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向中国侨联提出书面请示并向中国侨联文化交流部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及其电子文档;中国侨联文化交流部视情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复核意见报中国侨联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确认。中国侨联下发通知确认交流基地,授予统一制式牌匾;省区市侨联对确认的交流基地适时举行简朴的揭牌仪式,并向社会宣传。
第五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交流基地以弘扬中华文化为核心,以民族文化、地域文化为特色,以华侨文化为纽带,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顺应归侨侨眷、海外侨胞传承传播中华文化的需求,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促进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一)宣传引导。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教育,深化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广大侨胞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所作出的重要贡献,激发海外侨胞爱国之心、报国之志,引导广大侨胞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文化交流。举办“亲情中华”主题系列活动,组织海外侨胞学习考察活动,开展面向侨胞的文化交流活动,弘扬中华文化,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三)华文教育。组织海外华文教师、华裔青少年中华文化体验和实践活动,为推进华文教育,增强海外侨胞特别是华裔青少年对祖(籍)国的文化认同感发挥积极作用。
(四)智力引进。积极引进海外侨界文化专业人才,广泛开展中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为实现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互通搭建平台。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加强交流基地组织和管理,促进规范化建设。
(一)交流基地管理和建设在中国侨联统一领导下,由中国侨联文化交流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各级侨联要明确一名会领导分管此项工作,机关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交流基地联系,确保工作责任落实、有序推进。
(二)中国侨联定期召开交流基地工作研讨会,以会代训,组织各级侨联、交流基地负责人参观考察、学习观摩。
(三)协调国内主流媒体和海外华文媒体分类分主题推介宣传交流基地,提高交流基地知名度,增强其社会影响力。
(四)中国侨联定期组织对交流基地开展活动、完成任务、发挥作用等情况进行评估,提高省区市侨联文化交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五)对交流基地管理和建设成绩突出并形成品牌效应的侨联组织和交流基地负责人,中国侨联适时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
(六)省区市侨联承担交流基地的监督责任。交流基地如有违反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政策和法规;发挥交流基地作用不明显;管理不善,在海外侨胞中造成不良影响;其他有违交流基地宗旨的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或由省区市侨联报告,中国侨联将取消其交流基地资格。
第七章 牌匾规制
第九条 交流基地统一悬挂制式牌匾。牌匾规格为长70 cm×宽50cm,材质为金色不锈钢金属拉丝,文字图案镌刻采用腐蚀工艺。牌匾上方居中位置冠以“亲情中华”主题活动LOGO组合(横版);牌匾中间位置标明“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及其英文译名“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e Communication Base for Overseas Chinese”;牌匾下方右侧落款“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英文译名“All-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以及确认日期。牌匾由各交流基地按规制自行制作。
第十条 省区市侨联制发地域华侨文化交流基地牌匾,应参照执行交流基地制式规范。牌匾规格为长60
cm×宽40cm,材质为银色不锈钢金属拉丝,文字图案镌刻采用腐蚀工艺。牌匾上方居中位置冠以“亲情中华”主题活动LOGO组合(横版);牌匾中间位置标明“××省华侨文化交流基地”及其英文译名;牌匾下方右侧落款“××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英文译名,以及确认日期。地域华侨文化交流基地牌匾图样应报送中国侨联文化交流部备案。
第十一条 交流基地要将牌匾悬挂在本单位入口处醒目位置,并在接待处、售票处等处公布为侨服务优惠条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侨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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