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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1  来源:侨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7日
常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培育创新文化,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受理、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专利奖,是市人民政府对本市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下同)和发明人(设计人)的最高荣誉奖项,包括市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和优秀发明人奖。
  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评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专利奖工作的组织实施。
  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市专利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出金奖不超过5项、优秀奖不超过10项、优秀发明人奖不超过5项,各类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六条  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科技、经济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监督市专利奖的评审活动;
  (二)审定市专利奖的评审规则和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由技术、经济、法律、投资以及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组成人选由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专业评审组负责专利奖的专业评审工作,推荐拟获奖项目清单和奖励等级。
  第八条  申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应当是评奖前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中国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人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本市户籍居民;
  (二)专利为申报单位或申报人自主研发获得;
  (三)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已经转化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申报的专利应当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
  (五)未获得过市专利金奖和市专利优秀奖。
  第九条  申报市优秀发明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发明人是本市户籍居民或按照人才引进等政策来本市创新创业的人才(其主要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三)具备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和水平,勤于创新创业,截至申报日已连续在本市从事发明创造活动不少于2年;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主要发明成果为已授权的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1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或国外专利不少于2件;
  (五)专利成果通过实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所做出的职务或者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关系清楚;
  (七)未获得过市优秀发明人奖。
  第十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市专利奖评审前,由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二)提交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按规定时间向辖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经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提交申报材料;
  (三)受理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后上报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资格审查。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组织对申报专利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利和发明人(设计人)名单;
  (五)专家评审。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利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六)评审结果公示。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推荐拟获奖的专利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核实,并将评审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七)综合评价。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结合评审结果公示情况,对专业评审组推荐拟获奖的专利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审定结果;
  (八)审议公示。审定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九)批准公布。审定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得市专利金奖每项奖金5万元;获得市专利优秀奖每项奖金2万元;获得市优秀发明人奖每项奖金5万元。
  第十二条  市专利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获得市专利金奖和市专利优秀奖的相关产品,专利权人可以在产品上标注“常州市专利金奖”、“常州市专利优秀奖”的字样及获奖年月。
  对获得市专利奖的专利和发明人,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专利奖和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的评选。
  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成员与市专利奖候选专利、候选发明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相关的内容依法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专利奖,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
  第十七条  组织或参与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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