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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旅游条例》实施 旅游别再“随心所欲”啦
发布日期:2016-03-03  来源:侨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昨天(3/1)开始,《江苏省旅游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要求,建立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和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这也是全国范围内首个将“不文明行为”纳入的立法。  “不文明行为”将记录通报 这几天,红梅公园的“梅花节”,吸引了大批游客。不过,不少游客为了与梅花合影,不惜踩踏草坪、攀花折柳,还有游客在花圃中吸烟,甚至把烟头、烟灰直接掸落在草地上。 “梅花节”开幕以来,红梅公园的日均客流量达到两到三万人次,工作人员表示,尽管这些不文明的行为在游客中只是极少数,但是在管理起来却颇有些费劲。 新实施的《江苏省旅游条例》规定,对于有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破坏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损坏文物古迹、扰乱旅游秩序等六类不文明行为的游客,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应对其不文明行为实行记录,并通报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 近年来,旅客出游不文明的相关消息屡见报端。2009年,台湾野柳地质公园的岩壁上,留下的“中国常州赵根大”几个大字,激起两岸人民对于游客素质的热烈讨论。近日,又有网友爆出,在宜兴龙黄线上,出现了大批“常州牌垃圾”。这让不少常州人大呼惭愧和痛心。   低价游欺客至少罚5万 按照条例规定,不文明行为将会导致当事人参团旅游、乘坐飞机、入住酒店受到限制,而且未来还有可能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去,我们相信,今后类似大闹航班、在景区建筑或树木刻下“到此一游”这样的不文明行为,会大大减少。当然,在规范旅游者行为的同时,诸多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内容,也纳入了条例规范的范畴。 市民王女士退休后常常跟着旅行团出游,而每次旅游行程中的购物项目总让她有些不满意。 按照新的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游客参加跟团游时,在合同内指定的购物场所购买了假货次品等商品后,可以向旅行社索取赔偿。 针对游客投诉较为集中的景区票价只涨不降的情况,《条例》也要求,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增加“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条款,堵住景区私自涨价的门路,对于低价游诱骗旅客获取回扣等不正当行为,轻则停业整顿,罚款5玩至30万元不等,重则吊销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另外,旅游主管部门还需及时发布游客承载量、饭店接待状况等数据;网络旅游经营者应提供合法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发票等。 常州市旅游局副局长陆宏伟表示:“对于我们不依法进行旅游业务等等相关行为,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对旅游经营者,如果说不诚信经营,将进入“黑名单”,从而可以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为,纯洁我们的旅游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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