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细则
(2006年12月15日常州市第七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常州市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接受上级侨联的指导,并依据中国侨联章程,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常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常州市侨联)是在中共常州市委领导下由全市归侨、侨眷组成的市一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市侨联代表全市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做出了巨大贡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四条 常州市侨联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国侨联章程规定的任务,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职能,做好侨界群众工作,广泛团结全市归侨侨眷、海外侨胞,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规范侨联名称,我市所辖地方侨联和基层侨联组织的名称统一为“×××(市、区或单位)归侨侨眷联合会”。
第六条 常州市侨联实行团体会员制。所辖地方侨联和基层侨联组织是常州市侨联的团体会员,受同级党委领导并接受常州市侨联的工作指导。常州市侨联应加强对各团体会员的联络和指导。县以下侨联可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 常州市侨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常州市侨联的领导机构是常州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和所产生的委员会。常州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届侨联委员会召集,主席团主持。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上届侨联委员会决定。由常州市各级侨联组织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代表应当具有归侨、侨眷的身份。
第九条 常州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常州市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常州市侨联的工作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常州市侨联的工作细则;
四、选举常州市侨联委员会;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工作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市侨联荣誉职务;
六、决定常州市侨联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条 常州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决议,并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新一届市侨联委员会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市委原则同意,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市侨联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采取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市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建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市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会议负责召开。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席负责召集。主席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市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补选、增选委员、常务委员,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届委员、常务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中的专职侨联干部离任后,其常委职务应自行卸免,缺额由委员会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八条 常州市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常州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者延长。
第十九条 常州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市侨联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都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开会,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成员同意,才能通过决议。
第二十条 常州市各级地方侨联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当由归侨、侨眷担任。其候选人名单须征求上一级侨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级侨联备案。其选举产生的主要领导成员实行届别任期制,如在任期内变动,应当提交本届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征求上一级侨联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常州市侨联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由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另外来源于侨联兴办企业、事业的收益及海内外人士和单位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常州市侨联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动产与不动产和接受海外人士和单位捐赠的财物、侨联在所属企事业拥有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常州市第七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本工作细则由常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