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须知供申请人参考使用,申请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本须知不能代替相关法律规定)
1、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以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公司的,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签字、盖章。授权他人签字的,还应当提交授权文件。
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台湾地区投资者,其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其主体资格证明应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投资者为外国自然人的,在提交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进行公证、认证,投资者为华侨的,在提交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认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在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投资者为台湾地区自然人的,在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办法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8、公司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提供使用的证明文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文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1、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另注:(1)、《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材料未标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者或被委托人签字、盖章。(3)、以上所提交的材料若系用外文书写,则还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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