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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侨商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侨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侨商会章程

2011111日常州市侨商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常州市侨商会”,(英文名称为:CHANGZHOU

OVERSEAS CHINESE ENTERPRISE FEDERATION.英文缩写COCEF)。

第二条 本会是由常州市归侨侨眷、华侨华人、留学回国创业人员、港澳同胞或眷属的企业家及其兴办的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交流、咨询、培训等活动,促进侨商企业的发展,促进常州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常州市化龙巷2号八楼。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团结广大侨商企业及企业家,帮助和支持会员开展相互间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二)积极增进商会与海内外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推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

(三)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平台,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交流。鼓励和支持会员参与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排忧解难,提供服务。

(五)加强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金融、税务、工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必须是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留学回国创业人员、港澳同胞或眷属的企业。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常州市侨商企事业单位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拥护本会的章程、热爱侨的事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有影响的侨界代表性人士。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工作报告。

(二)选举领导班子。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的产生由上届理事会提出建议名单,经市侨联审核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选举采用鼓掌通过的方式。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会员会费。

第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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