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职工接待国(境)外来
常州探亲亲属假期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侨办、人事局、劳动局,市各区、局、公司(集团)、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充分发挥广大归侨侨眷的积极作用,做好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的接待工作,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现将我市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职工接待国(境)外来常州探亲亲属假期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第011号)和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港澳同胞眷属职工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6]侨政会字第006号)精神,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职工,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出境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港澳地区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其假期和路费可按上述两文件的具体规定办理。
2、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亲兄弟姐妹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3]71号)精神。父母去世的归侨职工,会见从国外回来的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每次二十天,国内段车旅费按已婚职工探亲假规定的标准报销;国内段车旅费自理。
3、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的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接待国外、港澳地区回来探亲的亲属的假期,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其亲疏情况和探亲时间的长短,每年给假一次,每次三至五天。去外地会亲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路费自理、工资照发。对于国外、港澳地区回来探亲的重点人物,因工作需要其亲属参与接待,经市、县(市)侨办同主管部门研究商量后,假期可适当放宽,路费由原单位报销,工资待遇不变。
4、以上精神同样适用于外籍华人眷属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