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归侨女职工退休后可享受 原工资百分之九十五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侨务办公室、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精神,考虑到女职工比男职工早五年退休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女归侨职工退休后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关、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女归侨职工,退休后可以比照江苏省侨务办公室、江苏省人事局、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苏省侨政字(1993)第37号、苏财行(93)134号文精神,退休时退休金不足原工资额95%的,由所在单位补足。
2、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退休的女归侨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也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改按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