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所需提交材料须知 |
发布日期:2008-12-30 |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所需提交材料须知 (本须知供申请人参考使用,申请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本须知不能代替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或批准证书副本1);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1-5项除另有说明外,为各类变更登记适用。登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住所等)变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则还应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6、公司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但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登记机关的无须提交; 7、公司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使用证明是指: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提供使用的证明文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董事、监事、经理备案表》;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9、公司变更股东名称的,还应提交股东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股东名称的变更证明文件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审核签章转递。 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姓名变更,提交户籍证明文件原件的,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上述6-9项变更登记,可以先行向本局办理变更登记,免于提交3、4项材料,但该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并自获准审批后30日内持1、3、4、5项材料向本局办理备案手续。 10、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除提交上述1、5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但实收资本不变的无须提交)、公司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以及公司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减少注册资本、合并时适用); 12、公司变更股东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新增股东(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增股东为境外投资者的提交);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不需提供我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投资者为外国自然人的,在提交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进行公证、认证,投资者为华侨的,在提交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认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在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投资者为台湾地区自然人的,在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投资者为台湾地区非自然人的,其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非自然人的,其主体资格证明应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无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13、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类型、营业期限、股东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均按上述1至5要求提交材料; 1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除提交上述1、5材料外,还应提交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表》; 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聘用、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15、公司申请分公司备案的,除提交上述1、5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公司其他事项备案表》、加盖公司印章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撤销分公司的另提交分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分公司变更名称的另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16、清算组成员备案的,除提交上述1、2、5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公司其他事项备案表》; 17、公司境外股东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动备案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公司其他事项备案表》、《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8、公司申请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按1、3、4、5项要求提交材料。 注:1、申请书(表格)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材料未标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被委托人签名。3、以上所提交的材料若系用外文书写,则还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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