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上午,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守信行为主要包括三类,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十类,而守信和失信行为则分别面临不同的激励和惩戒。
近年来,国家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形成守信激励、失信受罚的社会氛围。为加快推进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市人社局研究出台了《实施办法》。这在全省率先,在全国也处于领先地位。
《实施办法》规定守信行为主要包括:(一)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近2年内,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或依法不予立案,且未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保障信用分类被定为A类的;(二)参与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并被评定为四星级及以上的;(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守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对守信的单位或个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一)在日常监管中,免除检查或者减少检查频次;(二)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评比表彰、奖励和认定类活动中,给予优先推荐;(三)在公共传播媒体上对守信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评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给予一定奖励;(四)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选择性扶持政策的执行时,优先安排扶持措施或者加大扶持力度;(五)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六)优先推荐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七)在特殊工时、劳务派遣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给予优先准入,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给予最多三年的有效期;(八)在申请医保定点单位时给予优先准入;(九)参与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并被评定为四星级及以上的用人单位,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在现有下浮比例基础上再下浮10%。
《实施办法》规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违法用工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依法申报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骗取、套取财政补贴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五)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法检查、不配合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稽核或者审计,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六)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七)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八)重点职业人群在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职务和荣誉过程中,公务员或行政职业岗位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过程中以及其他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社会培训机构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严重失信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对失信行为,根据失信行为等级,一般失信行为可通过信用提醒、诚信约谈等方式惩戒。如收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对较重失信行为实行以下管理:(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二)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三)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四)3年内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五)暂停或者减少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以下管理:(一)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二)对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三)不给予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获得肯定评价的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先评优;(四)对医保定点等单位不予签订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对已签订社会保险服务协议的予以解除;(五)个人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六)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江苏省自然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第二十三条、《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57号)第十九条予以惩戒。
市人社局副局长任洪兴表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下一步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出台联合惩戒备忘录,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失信信息的运用,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
(2018年11月15日转自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hangzhou.gov.cn/ns_news/344154219552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