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救护车收费标准今起执行 市区4公里内20元 |
发布日期:2012-11-01 |
10月31日,记者从常州物价局获悉,为规范急救收费行为,减轻患者负担,常州物价局和卫生局正式核定了常州医疗急救中心救护车收费标准,自11月1日起执行。
明确:市区内救护车4公里以内20元
此次正式核定的《常州医疗急救中心救护车收费标准》明确市区内救护车,来回里程在4公里以内,按每车每次20元收费,超过4公里部分,按每公里3元计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市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实行自愿委托,按来回里程每车每公里4元计收(含过路过桥费)。
此外,明确监护费收费标准为市内每车每次20元。院前(后)急救费收费标准每次35元,发生现场急救时可以收取。急救中所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结算编码,按《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目录》执行,药品价格和一次性医用耗材,按规定价格或规定作价办法执行。担架工服务费标准,一楼每次15元,每增加一个楼层加收5元。有电梯的,不得加收楼层费。
调整:统一各种车型的收费标准
与试行的标准相对比,本标准完善了收费项目的内涵。标准中的“救护车来回里程”是指按就近救急的原则从急救中心或急救站出发到病人所在的现场,将病人送到目的地,最后返回急救中心或急救站的来回里程。
“监护费”是指随车医护人员出诊中对救护对象的生命体征,如心率、呼吸、脉搏、血压、神志等,进行持续观测并对救护对象的身体状况作出判断的费用,不包括心电、血氧饱和度、血糖等医疗服务项目中的检查检验等费用。
“院前(后)急救费”是指随车医护人员在急救对象院前或院后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实施紧急救治时收取的费用,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
此外,此次收费标准统一了各种车型的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有关管理规定,市区内超过4公里部分普通型救护车、监护型救护车、负压型救护车统一按3元每公里计收,市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由现行每公里5元调整为4元计收(含过路过桥费),并取消了市外转运病人用车20元/车、次的监护费用。特困户等特殊困难对象将予以减免救护费。
收费标准还规定,急救中心救护车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救护医疗机构要按照“一车一标”的要求,在救护车辆醒目位置公示经所在地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收费公示牌。
同时,救护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结算清单制度,收费时必须提供结算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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