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我市推行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新模式 |
发布日期:2011-01-04 |
我市在全省创造性地细化出台《常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目前,我市有60岁以上老年人87.51万,占全市户籍总人口18.76%。全市共有养老服务机构97家,床位13510张。其中,政府举办养老服务机构4家,床位1307张;集体举办养老服务机构65家,床位7166张;民办养老服务机构28家,床位5037张。 《办法》将办院基本条件分为五类30项,将服务细分为护理、膳食、康复和心理四类22项。 在收费标准上,维持原来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特需服务收费,取消了原来的杂支费,增加了代办收费,明确了医疗、康复服务收费按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根据不同办院层次,降低较差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稳定中低档养老机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较高档次和高档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20%范围内浮动。考虑入院老人状况,由原来一、二、三级护理调整为自理、介理和介护三个等级,收费标准基本维持现行水平。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20%范围内浮动。 伙食费由养老机构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按月公布账目。 据测算,普通养老服务机构自理和介理老人的每月正常费用在1000-1200元,与现行收费标准基本一致,条件较好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稍高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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