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区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
发布日期:2010-09-28 |
今天(9月27日),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在充分考虑到各方面因素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省物价局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常州市区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据常州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天然气价格调整是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年价格改革的重点工作。自6月1日起,国家就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23元,允许浮动幅度为上浮10%,下浮不限。同时,我市是全省首家引进川气东送管道天然气的城市,于元月17日正式点火。川气购进成本较我市原使用的西气成本大幅提高,门站价格高出每立方米0.467元。本次价格调整,主要是考虑西气价格上调因素和适当兼顾引进的川气价格较高的客观实际。另外,南京、无锡和苏州均先于我市出台了价格调整政策。 市区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居民用气实行政府定价,每立方米2.20元;非居民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准销售价格最高浮动幅度为15%,具体为:工业用气中准销售价格每立方米2.69元(最高销售价格为3.09元),商业用气中准销售价格每立方米2.30元(最高销售价格为2.65元),其他用气中准销售价格每立方米2.40元(最高销售价格为2.76元);车用天然气实行政府定价,每立方米3.28元。 经调整,对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车用天然气价格由现行3.28元每立方米调整为3.80元每立方米,两年内按照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进行调整;对市区非居民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统一的中准销售价格每立方米3.00元,最高可上浮15%,下浮不限,最高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45元。同时,取消外用气价格政策。 为调节冬季用气高峰,促进节能减排,试行推进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执行时间为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加收季节差价最高不超过0.30元每立方米,具体加收差价标准和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 物价局将开展成本监审和价格测算工作,在履行听证等必要程序后,将及时制定公布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同时,也将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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