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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归侨女职工退休后可享受原工资百分之九十五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6-22

关于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归侨女职工退休后可享受
原工资百分之九十五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侨务办公室、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精神,考虑到女职工比男职工早五年退休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女归侨职工退休后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关、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女归侨职工,退休后可以比照江苏省侨务办公室、江苏省人事局、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苏省侨政字(1993)第37号、苏财行(93134号文精神,退休时退休金不足原工资额95%的,由所在单位补足。

  2、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退休的女归侨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也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改按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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