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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信息被泄露,状告4S店、保险公司、车管所
发布日期:2013-01-11
1月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车主因信息泄露被骗而状告汽车4S店、保险公司、车管所索赔一案一审有了结果,这起被称为《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施行以来我省首例信息泄露侵权案以车主失败告终:天宁法院以车主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车主的起诉。不过,车主代理人当庭表示要上诉。 案情回放:买车一星期“中招”被骗2300元   2011年9月13日,市民陈先生到位于新北区的一家汽车4S店飞悦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现代越野车,价格约16万多元。 9月19日,陈先生到4S店提车,随后上了临时牌照。 9月21日上午,陈先生申请自选了车牌号,但没有挂起。当日下午5点左右,陈先生接到一电话,电话中一名男子自称是常州市车管所工作人员,要和陈先生核对一下他的车辆信息。说着,该男子就将身份证号、住址、购车时间,甚至还未挂在车上的牌照号报给了陈先生。陈先生一一核对后,对方告诉陈先生,他的车子按政策可以退税,并要求陈先生报出银行卡号。陈先生就按照对方的要求报出了自己的银行卡号。 当晚6点多钟,陈先生发现自己银行卡上2300多元现金被取走。随后,陈先生到派出所报了案。 陈先生留学国外8年,2011年5月刚和女友一起回国,手机号也是回国后才办的。回国这段时间,陈先生没买房,没有工作,被骗前甚至连宾馆都没住过。他认为,自己信息唯一被骗途径只有购车、办照这件事情。 而且,陈先生还注意到一个很重要的细节:骗子打的是他的手机号,报出的身份证号则是自己女朋友的。而陈先生购买那辆车就是以女友的名义买的,车辆信息登记上,他登记的就是女友的身份证号,而联系电话则只填了陈先生自己的号码。这更说明自己的个人信息很可能是在购车到办牌照的环节中泄露出去的。 但这一环节涉及3家单位,分别是汽车4S店、保险公司、常州市车管所。而陈先生又具体不能确定到底是哪一家泄露自己信息。为此,他将3家单位全部告上法庭。要求3家单位赔偿自己损失23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三被告辩称:没有泄露车主信息,不愿意接受调解   常州市车辆管理所辩称,没有发现有工作人员存在泄露信息行为。其次,原告虽然同时起诉3名被告,但没有提供各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原告忽略自身也是信息泄露的渠道之一。而且,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在接到诈骗电话时没有甄别、判断,没有有效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就轻易提供了自己银行卡号,其本身有一定过错。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公司没有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信息,对于信息的泄露都是原告猜测,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被骗的事实,且怀疑他们泄漏信息仅凭主管臆断,没有事实依据。 案件自2012年7月受理后,先后经6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征求原被告各方意见是否愿意调解。原告意识到在这起诈骗案件中自己也有部分过错,同意调解。但3名被告都不愿意调解。 法院:车主并不能证明,其损害结果是由3被告造成的   8日上午,天宁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在未知密码情况下,银行账户中的款项是不能被划转、提取的。所以法院认为,要对车主所有的银行卡账户进行款项划转,前提条件是拥有该账户的密码。结合本案事实,车主在购车过程中,向3被告明示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所购车辆型号、车牌号、个人身份证件信息、及个人通讯电话号码等信息。也就是说,在整个购车过程中,车主没有向3被告提供过被骗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而在没有银行卡号和密码的情况下,凭车主在购车时提供的那些信息,并不可能造成车主银行卡资金被划转的损害结果。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车主的银行账户及密码存在3被告处,因车主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最终驳回起诉。 原告:不服判决准备上诉,要给泄露信息的单位敲警钟   一审宣判后,原告代理人当庭表示要上诉。他的上诉理由第一条就是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他告诉记者,这起案件他从2011年10月12日就向天宁法院申请立案,可法院直到2012年7月才正式受理,当中将近一年的时间。其次,他还提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等。但对于二审的结果,该代理表示不算乐观。即便如此,他表示仍然要把案子进行到底。“因为这起案子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虽然结果不乐观,但是一定要给那些泄露信息的单位敲个警钟!” 对于该案的最终结果,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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